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学校关于教授、副教授为本科生授课的有关规定,加强本科教学工作,提升本科教学水平和教学质量,特制定本规定。
1.教授、副教授为本科生授课是学校教育教学工作的基本制度,承担本科教学任务是教授、副教授的基本职责。
2.本科生是指全日制本科生,不包括成人教育本科、远程教育本科等。
3.教授、副教授毎学年承担本科生讲授课程不少于一门,课程的授课学时数不小于32学时;管理为主的“双肩挑”教授、副教授每学年为本科生授课学时数不少于16学时。
4.鼓励教授、副教授为低年级本科生承担量大、面广的公共基础课,同时鼓励为本科生开设选修课。
5,因本人生病、长学、公派出国等特殊情况无法给本科生上课的教授、副教授,须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,经批准同意后执行。
6.教授、副教授授课要保证教学质量,切实发挥带头作用。
7.教授、副教授为本科生授课纳入个人年度考核要求,考核结果作为年终考核的重要依据。
8.在学校专业技术职务评聘、各类评优评奖、教改立项及教学成果申报等的评选中,同等条件下,优先考虑为本科生授课时数多、授课效果好的教授、副教授。
9.本办法由基础部负责解释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