教学工作是学校的中心工作,课堂教学是教学的中心环节。为了加强课堂教学质量的检查,及时了解掌握教师课堂教学状况,促进教师的相互交流与学习,提高教学质量。根据沈工大校发[2015]19号文件《沈阳工业大学教学督导工作条例》的有关要求,结合基础部工作实际,制定本细则。
一、听课范围
教学理论课(包括选修课)、实验课、实习实践等课程。
二、听课方式
听课主要以所在教研室承担课程为主。听课方式为集体听课和随机听课两种。集体听课由教研室主任统一安排,听课后由教研室主任组织集体评课活动,根据听课教师上课情况,进行集体讨论,肯定成绩,指出存在问题,提出整改意见。随机听课可由听课教师自行安排,可事先通知授课教师。任课教师也可主动要求教研室同行教师来听课,共同提高教学水平。
三、听课次数
任课教师每学期随机听课次数不少于2次;教研室主任每学期听课次数不少于5次。
四、听课要求
听课后填写听课情况反馈表,每学期期末报送基础部办公室存档。听课结果做为业绩考核、教学质量评价的参考依据。听课过程中,不能干扰任课教师正常授课,不能课间中途离场,至少听1个学时的课程。
五、未尽事宜由基础部决定,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,由基础部负责解释。